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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大棚房”整改到位八项标准

违法“大棚房”本月底全面“清零”

来源:区新闻中心 | 作者:记者肖楠 | 发布日期:2018-06-19

  6月15日,本区召开专题部署会,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大棚房”清理整治及土地督查执法工作,确保本月底前违法“大棚房”全面“清零”。区委书记陈清,区委副书记、区长郭延红出席会议。

  会上,市规划国土委房山分局和区农委相关负责人分别部署了近期土地督查执法重点工作和“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

  据悉,为确保“大棚房”违法建设全部整改落实到位,市规划国土委于近日制定了“大棚房”整改到位的八项标准。一是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操作间(俗称“耳房”),操作间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米。二是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不能具备任何居住条件、不能存在任何具备生活功能的设施。三是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地面不能硬化,但为生产需要,可在单栋种植大棚内,使用透水砖铺设一条不宽于60厘米的便道。四是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区域内,不得大量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也不得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五是单栋种植大棚及其操作间外,不能建设围墙、围栏等与公共区域相隔离的设施;整个农业大棚项目四周不得建设封闭式围墙。六是“大棚房”拆除后必须场清地平,并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的,应立即予以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七是农业大棚项目内部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八是农业大棚项目内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储存、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本区建立健全了“大棚房”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了“大棚房”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破坏基本农田,分类依法处理问题大棚,确保实现应拆尽拆、应改尽改。

  陈清指出,“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既是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下达的重要任务。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棚房”清理整治和土地督查执法工作,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消除,没有问题严密防范。他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排查“大棚房”违法违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做到“凡棚必进、凡墙必进、凡院必进”,确保排查无死角、无盲区。要严厉打击,严格落实整治标准,建立日常巡查、报告机制,确保违法“大棚房”新增为零。要严肃问责,严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确保“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郭延红要求,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建立违法“大棚房”整治台账,严格落实责任,明确追责标准,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同时,还要完善农业设施管理办法,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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