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新发现遗址纳入现存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庄亲王墓石牌坊,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变更为“庄亲王园寝”。
特此公告
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 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