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责
我单位现有含16个业务处室及职能部门、25个公安派出所、2个拘押收教场所(看守所、拘留所)。
我单位工作职责为:
1.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大局稳定的情报信息;
2.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境外在本辖区居住人员);
3.依法管理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4.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5.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在辖区内开展以治保会为主体的多层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预防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
6.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侦破刑事案件;
7.依法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
8.协助上级公安机关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9.加强对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掌握控制工作;
10.对辖区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对辖区内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选工作,对被劳改、劳教、少管人员进行社会协同教育和放回后的接茬帮助教育工作,做好群众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
11.接受群众的报警、求助,为民排忧解难,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人员构成情况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部门行政编制1917人,实际1917人;事业编制0人,实际0人,聘用0人。
离退休人员325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323人。
(三)本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本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为:
1.做好本区治安环境整治和治安管理工作;
2.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破获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3.加强对辖区内实有人口管理;
4.处置辖区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5.做好各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74748.71万元,比2017年64619.93万元增加10128.78万元,增长15.67%。其中:财政拨款74748.71万元,比2017年64619.93万元增加15.67%万元;统筹使用结余资金安排预算0.00万元,与2017年持平;其他资金0.00万元,与2017年持平。
三、支出预算说明
(一)基本支出预算58,643.14万元,占总支出预算78.45 %,比2017年47907.82万元增加10735.32万元,增长22.41 %。
(二)项目支出预算 16105.57万元,比2017年16712.11万元增加606.54万元,增长3.63%。部门预算项目主要为文职、辅警、保安员经费、拘押收教场所经费、办案业务经费等。
四、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说明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154.94万元,比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减少0.03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2018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17年持平,主要原因:本年度无此项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数26.84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26.87万元减少0.03万元,主要原因: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费。2018年预算数1128.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8年预算数0.00万元,与2017年持平,原因:本年无此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2018年预算数1128.1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加油451.24万元,公务用车维修451.24万元,公务用车保险169.22万元,其他56.4万元,均与2017年持平。主要原因:我单位公务用车数量本年度无变化。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178.29万元。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不涉及此项内容。
七、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说明
2018年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4687.3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29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30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5097.35万元。
八、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2018年,填报绩效目标的预算项目11个,占全部预算项目17个的64.71%。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预算15780.07万元,占全部项目支出预算的97.98%。
九、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特种行业: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
管制: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指对处罚刑律,经法律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