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房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房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污普办〔2017〕1号)和《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污普〔2018〕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改善我区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一区一城”新房山建设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北京房山工业园区、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北京石化新材料科技产业基地等工业园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锅炉、入河排污口、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房山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房山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房山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放射性污染: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企业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污染治理情况,入河排污口情况,餐饮单位基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以及垃圾处理厂恶臭。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普查原则
按照北京市“国家统一部署,市、区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 房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区统筹,环保牵头组织,行业实施和协助,乡镇(街道)配合,普查小区〔村(社区)、工业园区〕参与,第三方技术支撑”的基本原则,区、乡镇(街道)、普查小区协作配合,分级负责,实现房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细化、全面化和高效化管理。
(二)普查组织机构
1.成立房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全区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普办),设在区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区污染源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
2.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科室,落实协作职责,明确各普查小区责任人,协助开展普查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
(1)对区污普办下发的清查基本单位名录进行核实和补充,并对结果负责。
(2)指定各普查小区责任人,协助区污普办开展清查、普查工作。
(3)接受区污普办就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4)配合区污普办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和培训等工作。
(5)充分挖掘、分析污染源普查工作成果,为区域发展决策服务。
(6)区污普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3.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我区的相关文件要求及技术规范开展普查工作,接受领导小组及区污普办的监督。
4.调查对象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报表填报工作,如实填报普查年度调查数据,并对结果负责。
(三)普查组织路线、技术路线和普查质量管理
1.普查组织路线
按照《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污普〔2018〕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污染源普查采取“区污普办统一协调和普查质量把关与验收,环保、农业、水务分工开展调查,相关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普查小区协助开展”的方式。其中,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中的锅炉、餐饮单位、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及移动源由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由区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生活污染源中入河排污口的普查工作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的普查工作由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协同组织实施。
具体普查组织分工如下图:
房山区普查组织路线和分工图
(1)工业污染源(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按照北京市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录,结合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等掌握的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工业企业清查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在工业企业清查的同时对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的工业企业进行放射性污染初查,根据初查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基本单位名录。
全面入户调查,登记工业企业(含工业园区等)的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并基于实测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农业污染源(区农委统一组织实施)
按照北京市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录,结合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等掌握的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农业固定源(规模化养殖场)的清查建库及入户调查工作。同时开展农业分散源(非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养殖、种植业)抽样调查工作,获取农业分散源2017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最终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业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3)生活污染源
锅炉(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北京市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录,结合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等掌握的相关统计数据,开展锅炉清查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全面入户调查,登记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餐饮单位(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北京市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录,结合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等掌握的相关统计数据,开展餐饮单位清查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全面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调查餐饮单位基本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入河排污口(区水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规模化以上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开展水量及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协同组织实施)。结合城镇污水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按照北京市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录,结合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等掌握的相关统计数据,开展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工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
全面入户调查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并根据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移动源(区环保局统一组织实施)
按照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等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2.普查技术路线和普查质量管理
(1)普查的总体技术路线:初步清查名录→筛查重点源,开展试点调查→编制《重点源试点调查技术报告》→初查目录确认与补充→形成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开展清查建库和入户调查→调查数据录入→第三方质量评估和抽样复核→编写技术报告→区污普办全程质量审核→成果发布和应用。
(2)普查质量管理。区污普办统一组织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建立普查三级质量控制体系,普查指导员对普查员提交的报表进行审核,质量评估第三方机构对清查和普查结果进行全面数据评估,区污普办对普查数据及普查成果进行全面质量核查,以确保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
具体技术和质量管理路线见下图:
普查技术路线和质量管理路线图
(四)普查实施步骤及时间进度
房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宣传动员、质量保证贯穿实施全过程。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等工作,2018年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清查建库和深入开展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
(1)成立房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2)区污普办编制普查经费预算。
(3)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科室,指定专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2.清查建库阶段(2018年3月-2018年6月)
(1)全面组织、动员。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清查建库工作。
(2)区污普办负责编制普查宣传方案,落实宣传渠道,普查宣传工作贯穿普查全过程。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以下简称“两员”)选聘及培训。区污普办组织“两员”的选聘、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所有普查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4)划分普查小区。区统计局、区民政局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协助区污普办按照村(居)委会行政边界划分辖区内普查小区(工业园区原则上划分为一个普查小区)。
(5)核实补充清查名录。区污普办将北京市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录及房山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录汇总整合后,下发至各乡镇(街道)及各工业园区。由其按照普查小区对名录进行核实和补充完善。
(6)清查摸底。普查员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普查小区责任人的配合下,开展清查工作,并填写清查表。同时,按照北京市的统一部署,考虑到锅炉的季节性特点,于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开展锅炉清查工作,并于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
(7)抽样复核。区污普办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清查结果按照普查小区数量的5%进行抽样复核,同时接受北京市对房山区的复核。
(8)清查建库。区污普办根据清查摸底及抽样复核的结果,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并上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2月)
(1)“两员”入户调查培训
区污普办组织“两员”进行入户调查培训。培训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分类指导手持移动终端、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的填报工作,并在入户调查过程中根据遇到的技术问题随时开展培训。
(2)全面入户调查
普查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展入户调查,进行普查报表填报、录入和上传工作。
(3)数据审核及抽查
开展普查数据审核,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对上报表格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存在缺失和错误数据的表格重新进行调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同时,分别按不同类型和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现场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重新进行普查。
(4)质量核查及数据汇总上报工作
区污普办对污染源普查质量开展质量核查,完成普查表的数据录入、数据汇总及上报工作。
4.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1月-2019年12月)
(1)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区污普办对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建立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2)开展总结验收工作。区污普办就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编制全区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含各类污染源分报告)等相关报告,并上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迎接国家及北京市对我区普查工作的验收。
(3)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编制普查公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发布。提出普查成果利用建议,并制定普查成果使用管理办法。
(五)普查培训
积极参加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区污普办负责普查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宣传动员
区污普办协调各乡镇(街道)、各工业园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工作,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总体部署,结合普查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和特点,有重点、有针对、有计划地开展宣传工作,编制动态工作简报。
充分利用房山报、房山电视台、房山环保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依托“6.5环境日”,采用横幅、宣传册、海报等多种方式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动员房山区社会力量参与和关注污染源普查,为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普查技术支撑
根据《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京污普办〔2018〕3号)的要求,为提高普查效率,我区拟将技术报告、评估报告编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与普查相关的现场监测、普查质量评估、培训以及领导小组认为可以委托的其他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三方机构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工作需要,负责“两员”选聘工作,并进行技术培训,确保人员数量和工作素质。
(2)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配合下,整理、统计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初步清查名录,并整合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录,形成清查基本单位名录,开展清查建库、入户调查的现场调查工作。
(3)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清查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质量评估和现场抽查,确保普查质量。
(4)整理、归档污染源普查工作档案(纸质、照片、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档案)并移交至区污普办。
(5)协助区污普办制定实施方案、评比考核办法、“两员”选聘办法、普查成果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
(6)编制房山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评估报告(含各类污染源分报告)等文件。
(7)完成区污普办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三方机构应与委托方没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承担相关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承担普查现场监测任务的须符合相关能力要求。
区污普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聘第三方机构。
五、“两员”管理细则
严格按照《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污普办〔2018〕2号)要求,组织开展“两员”选聘及管理工作。
(一)“两员”选聘条件
1.普查员选聘条件。普查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环保知识;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熟悉当地基本情况;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具备较强法治意识、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身体健康。环保、农业机构人员以及环保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优先。
2.普查指导员选聘条件。普查指导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环保知识;具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环保、农业机构人员以及环保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优先。
(二)“两员”的选聘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关于“每10个工业污染源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备1名普查员;每30个生活污染源配备1名普查员;每2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5个行政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及“每10名普查员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的要求进行“两员”的配备和选聘。选聘原则上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其中普查员来源于第三方机构技术人员和部分普查小区现有统计员。
(三)“两员”的职责
1.普查员的职责
(1)负责宣传污染源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内容,解答普查对象在普查过程中的疑问,无法解答的,及时向普查指导员报告。
(2)负责入户调查,了解普查对象基本情况,按照普查技术规范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报表,对有关数据来源以及报表信息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现场审核,并按要求上报。
(3)配合开展普查工作检查、质量核查、档案整理等工作。
(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5)完成区污普办和普查指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2.普查指导员的职责
(1)按照区污普办工作部署,对普查员进行指导,及时传达普查工作要求。
(2)协调负责区域内的普查工作,了解并掌握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区污普办报告。
(3)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报表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要求普查员核实并指导普查对象进行整改。
(4)负责对入户调查信息进行现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5%。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人员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整改。
(5)完成区污普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两员”合法权益
第三方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两员”正常开展工作;落实“两员”劳动报酬和交通、通讯、误餐补助等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五)“两员”工作纪律
执行入户调查等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妥善保管普查有关资料和文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普查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六)“两员”发证和考核
“两员”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区污普办负责制定“两员”考核办法,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六、普查经费保障
区污普办依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2017〕3号),编制我区污染源普查项目经费预算。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我区普查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组织动员、培训,“两员”的劳动报酬和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保险,普查清查,入户调查,现场监测,区污普办办公经费,普查专用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相关工作。
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和农业污染源普查、入河排污口普查单独编制预算)。污染源普查经费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做好项目评审、政府采购、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