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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房政办发〔2018〕26号 | 发布日期:2018-06-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以下简称综合考核工作)。
  第三条  房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综合考核工作采用每季度综合评定的管理机制,强化动态、过程考核。
  第五条  综合考核工作依托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各乡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过平台上传汇总,进行计分评定。
  第六条  对各乡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保障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  考核部署

  第七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年度、季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分别制定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确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每季度第一个月部署综合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共性内容和个性内容,涉及责任落实、重点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等。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考核内容细化分解,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利用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按照季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采取材料审查、系统生成、抽查检查的考核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实施综合考核。
  (一)材料审查。区安委会部署的相关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的,通过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上传工作方案、信息、资料、图像等数据。
  (二)系统生成。通过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各单位相关工作数据自动进行汇总统计,由系统自动产生对应分值。
  (三)抽查检查。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中各单位的资料上传情况、平台自动汇总统计数据及抽查检查结果生成的分值,每季度进行动态考评。
  第十二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季度动态考核的评分情况,对各单位进行年终综合评定,提出考核意见,提请区安委会研究上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根据重点工作制定100分的考核内容,四季度考核结果相加除以4形成年终考核成绩。考核设有加分项及减分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分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优秀单位;
  (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良好单位;
  (三)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合格单位;
  (四)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单位。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全区进行通报。对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考核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纳入本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及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等有关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执行、有记录。各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要做到痕迹化监管,按时上报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纳入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单位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职责的,区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平台查阅其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作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应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失职的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区安监局对相关单位在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中的工作履职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并将倒查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作为依法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房政办发〔2015〕62号)同时废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机制,全面落实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以下简称综合考核工作)。
  第三条  房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综合考核工作采用每季度综合评定的管理机制,强化动态、过程考核。
  第五条  综合考核工作依托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各乡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过平台上传汇总,进行计分评定。
  第六条  对各乡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失职追责、尽职免责,保障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  考核部署

  第七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年度、季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分别制定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施细则,确定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每季度第一个月部署综合考核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共性内容和个性内容,涉及责任落实、重点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等。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考核内容细化分解,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利用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按照季度综合考核实施细则,采取材料审查、系统生成、抽查检查的考核方式,对各乡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实施综合考核。
  (一)材料审查。区安委会部署的相关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的,通过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上传工作方案、信息、资料、图像等数据。
  (二)系统生成。通过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对各单位相关工作数据自动进行汇总统计,由系统自动产生对应分值。
  (三)抽查检查。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中各单位的资料上传情况、平台自动汇总统计数据及抽查检查结果生成的分值,每季度进行动态考评。
  第十二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季度动态考核的评分情况,对各单位进行年终综合评定,提出考核意见,提请区安委会研究上报区政府审批后,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根据重点工作制定100分的考核内容,四季度考核结果相加除以4形成年终考核成绩。考核设有加分项及减分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分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优秀单位;
  (二)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良好单位;
  (三)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合格单位;
  (四)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单位。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向全区进行通报。对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考核年度各项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纳入本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及经济社会发展考核等有关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有执行、有记录。各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要做到痕迹化监管,按时上报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纳入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单位中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职责的,区安委会办公室通过平台查阅其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作为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追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应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对于安全生产工作失职的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由区安监局对相关单位在房山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中的工作履职情况实行责任倒查,并将倒查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作为依法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房政办发〔2015〕62号)同时废止。